江 苏 省 总 工 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 苏 省 国 资 委
苏工发〔2015〕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市委组织部、国资委、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监督”等要求,在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创新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职代会是中国特色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展源头防腐领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平台。全省各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职代会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落实。
二、正确把握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通过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职工民主参与重大问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强化责任考核,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组织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工作目标,确保职代会制度规范有效运行。要督促企业行政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推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条例》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依法治企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确保国有企业职代会依法建制、规范操作、有序运行、发挥作用。
(三)坚持创新发展。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在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发挥职代会作用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代会制度建设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认识、准确把握、正确解决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问题,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职代会制度在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统筹结合。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有相互支撑和互补作用。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要齐抓共推,统筹结合,形成合力,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配套推进,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制度联建、功能互补、共推联动、作用倍增。
三、强化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
适应我省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资产重组的新形势,重点加强国有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建设。国有集团公司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落实职代会职权、完善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上下功夫。不能以集团公司本部职代会取代集团公司职代会。
四、依法落实国有企业职代会职权
(一)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重要决策;
2.企业与职工方就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职工工资福利制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3.企业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的情况及职代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1.职代会实施办法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
2.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企业年金、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股权激励等原则方案;
3.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涉及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整体劳动关系变更、安置分流、经济补偿等原则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1.企业健全完善职代会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2.企业职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企业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5.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费交缴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人员应当由企业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1.企业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2.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3.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职代会民主评议: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以上干部;
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3.集体协商中的职工方代表;
4.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党组织、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五、依法健全国有企业职代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一)国有企业职代会的届期和会议召开。国有企业职代会届期一般与党组织、董事会、工会届期等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临时召开职代会。临时召开职代会确有困难的,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可以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会议等作情况说明,采用职工代表无记名分散投票、集中统计的方式进行。
(二)国有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企业一线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比例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 20%。职代会代表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具体结构、比例和产生办法,以及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代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工会征得企业党组织同意后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职代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
(三)国有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职代会巡视检查、提案、质量评估和职工代表管理等工作制度。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提案、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规章制度等专门委员会(小组),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应有作用。
其他职代会组织制度、职工代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条例》和《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苏工民[2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政治领导核心,要担当起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纳入党组织工作计划和企业党政工作目标,定期听取工会对职代会制度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企业行政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和决议,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政治领导和把关定向。
(二)落实国有企业行政执行责任。国有企业行政领导在建立和运行职代会制度建设中要切实承担起执行责任,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向职代会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对职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明晰责任、狠抓落实,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必须向下一次职代会作出报告。
(三)落实国有企业工会工作责任。国有企业工会要积极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积极争取企业党组织对职代会工作的政治领导,督促企业行政严格执行职代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加强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民主参与能力,在职代会召开之前和会后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争取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支持。职代会闭会期间,促进企业并组织职工认真落实职代会决定决议,牵头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指导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开展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日常民主管理。
(四)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上级党组织、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对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荐、评选、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以及企业党政工领导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依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有关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妨碍、阻挠职工或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权利的。
2.拒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
3.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或职代会职权不落实的。
4.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的。
5.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6.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其他行为。
江苏省总工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国资委
2015年9月15日